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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事件

时间:2018-08-15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袁博

 据报道,茅台集团于7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对其申请的商标“国酒茅台”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原来,早在几年前,茅台集团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2016年,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认为,这一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茅台集团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其后,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于是,茅台集团遂向法院提起前述行政诉讼。

就在这一案件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时,8月13日,茅台集团突然放弃了申请前述商标的尝试并发布了声明,表示“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我们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那么,“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究竟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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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图片来源:网络)

据报道,商评委在决定书中认定,“国酒茅台”这一商标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笔者对此完全认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第三部分明确规定: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前述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决定,是符合规定精神的。这是因为,“国酒”在字面上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国家权威认证、酒类第一等类似感觉,从而会在表明商品来源之外产生新的彰示功能。事实上,商标究其本源,是表明商品来源,尽管其本身也可以积累商誉,但不可附加其他范围之外容易引起消费者误会的“含义”。

笔者不由的联想到“天下第一虎”商标案。该案中,李某向商标局提交了“天下第一虎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快递等服务项目上,其后因商标被商标局、商评委驳回而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李某提交了上海大世界吉尼斯总部颁发的“世界吉尼斯之最”证书。证书载明最大的锻铜雕塑“天下第一虎”,身长25米,身高16米,重30.4吨。尽管如此,该案中,二审法院仍认为申请商标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原因在于:

“商标的使用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商标获得注册,通过续展可以获得长期保护。在此期间,商标标志所表示的相关事务的特点,是否能够保持不变,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局限于商标注册当时的情况加以认定,而应当从历史发展的眼光,……避免商标标志中所描述内容特点因时间演变而名不符实产生误导。本案中“天下第一虎”,随着时间变化,今后也可能变成天下第二虎或第三虎的情形。”[1]

如果明白了上述逻辑,就不难理解,茅台在国内外取得的各种奖项和影响力是人所共知的,但那些都是历史,今后如何,并没有先知可以预测,而商标一旦批准注册,是可以无限续展的,换言之,如果以后又出现了比茅台更为优秀的品牌,但是茅台仍然可以使用以前的“国酒”商标,这对竞争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很可能会剥夺其他同行业者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整个行业甚至其他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据报道,茅台集团在起诉书中提出,“国酒茅台”的“国酒”的含义应该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即使认可这种说法,那么,诸如五粮液、剑南春、汾酒等国内著名白酒,又何尝不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呢?那么,他们是否也可以注册并使用“国酒某某”的商标呢,一旦多个“国酒”商标同时面世,那显然会带来酒类品牌竞争的混乱和无序,而这,显然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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