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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20  来源:商标注册代理  作者:admin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信〔2015〕4号)和《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城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增委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增城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一条 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本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属于规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的奖励。

  第三条 企业被认定为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补贴8万元。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每个单位每年获得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五条 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按奖励金额1:1奖励。

  第六条 认定为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的,补助4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认定的,一次性支持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并在我区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我区企事业单位,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每笔补助最高50万元,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鼓励汽车及零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行业领域的服务机构为我区科技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共性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活动,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笔补助最高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单独设立对汽车及零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行业发展具有较强推动力的新型研发机构,分期合计支持最高7000万元的建设运行费。经费构成包括:

  (一)增城区内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推进我区民生事业创新发展,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立项。

 

  二、支持各类孵化器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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