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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3〕43号)——对财税〔2012〕27 号文件政策层面未尽事宜加以明确,包括企业的收入总额、获利年度,计算“两免三减半”等。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明确研发费归集范围及加计扣除比例。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明确人员结构、研发经费、软件收入等关键指标,以及相关办理程序。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8〕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68号)——对财税〔2016〕49 号文件的政策延续,明确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二、软件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依法注册的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及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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