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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全文

时间:2017-02-28  来源:广州公司注册  作者:管理员

  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组织实施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机构。

  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第五条 市、区共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各区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为 10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标准:

  (一) 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或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万元。

  (二) 企业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 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三) 企业研发机构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 50%。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第九条 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立项支持不超过 1次。

  第十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本区企业提出的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申请,并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核实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就项目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科技创新委。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公示期限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部予以立项并纳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立项项目的财政后补助经费,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区财政支持经费。

  第十五条 经核定拨付的财政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次年起连续三年需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企业研发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对不按要求提交的,市科技创新委记录不良信用。

  第十七条 获得财政经费支持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 30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第十八条 企业在研发机构申报和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市科技创新委撤销立项并责令退回财政科技经费,取消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记录不良信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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