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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20  来源:商标注册代理  作者:admin

  第三十二条 对发明专利产业化给予奖励: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专利产品的报税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该专利产品报税年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专利产品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400万元。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同一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产品资助。

  第三十三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拥有10件(含)以上有效专利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十四条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十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效期满后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同样享受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资助的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资助:

  (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在上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奖奖励或认定,只对最高级别奖励或认定给予配套扶持;同一单位在不同年度取得同一类知识产权认定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若低等次知识产权认定已给予配套扶持,再次申报本条规定的配套扶持资金,仅对扶持差额部分给予配套扶持。

  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区内拥有工程中心、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企事业单位申请进入广州市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目录。成功进入目录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创客申领广州市创新券购买服务的,区按创新券总额的50%对其予以资助。

  第三十七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在我区成立满一年,且单一年度服务我区科技企业50家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0家)或首次单年度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数达50件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组织各级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鼓励支持的创新创业有关公益活动的区科技服务机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给予经费30%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十九条对区内设立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协助我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成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且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我区辖内的,分别给予1000元/件、500元/件和300元/件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四十条 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代理机构(且具备独立法人),年度协助我区企事业单位20家以上,并代理专利申请5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占30%,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表示“以上”的含本数,表示“以下”的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变化将予以修订,每年可根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修订;原《增城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增府办〔2016〕39号)、《增城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管理办法》(增府办〔2016〕40号)、《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增科工信字〔2016〕10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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