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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20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代理  作者:admin

  (十)鼓励区内孵化器管理机构发挥平台优势,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力度,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孵化器内入驻企业年申请发明专利总数满20件的,奖励孵化器管理机构5万元,每新增5件递增1万元,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十一)对发明专利数量排名靠前的企业予以奖励。每年对区内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排名前2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依次递减1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量排名前2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依次递减1万元;对当年PCT申请数量排名前1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依次递减1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资助的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资助:

  (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多项资助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资助;配套资助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广州市知识产权市长保护奖及其他相关奖励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级100%配套、省级70%配套、市级50%配套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保护、培训和奖励等工作;

  (二)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三)企业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且已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

  (四)企业已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并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全员知识产权培训率达80%以上;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认证企业。

  第九条 经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授予称号,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势企业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1000元/件。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企业相关知识产权总量无增长或到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取消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满2年;

  (二)企业拥有有效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30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且已获得著作权软件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1000万元;

  (三)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认证。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授予称号,并一次性奖励20万元;示范企业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3000元/件。

  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25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对再次认定为区示范企业的,每年再组织考核,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奖励10万元,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被考核企业总数的30%;企业有效专利或计算机软件总量3年内未实现增长或期满后不申请重新认定的,取消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十五条 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区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取得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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