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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5-28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代理  作者:admin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和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评价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2. 完成人核对与提交申请。完成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与评价证明的一致性等进行核对并在线提交申请。

  (二)登记机构形式审查。登记机构在线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成果与评价证明的一致性等。

  (三)完成人提交登记材料。完成人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在线提交至登记机构。

  (四)登记机构审核。登记机构在线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登记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等。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科技成果登记异议期。

  第十一条 成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注明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确认。异议的调查处理由成果评价(含验收)部门负责。

  匿名提出异议、未签署真实姓名、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凡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经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争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按照登记成果的名称、完成单位、应用情况、研究起始时间、研究终止时间、成果转移联系方式等信息设置查询内容。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列入科技信用记录。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完成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经成果评价机构确认,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的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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