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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17-01-04  来源:高新认定咨询机构  作者:admin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目前最低标准确定为: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  元,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不低于50人,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该标准由省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结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警告与撤销

  第十七条 对评价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由当地经贸局(经委)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l、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

  第十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于企业情况的变化自行要求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由当地经贸局(经委)报省经贸委确认后,撤销其省级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3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有走私违法、偷逃税款等情事的企业,两年内不得认定其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认定的年度评价应为不合格,并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第十八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文发布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经贸局(经委)确认后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6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警告和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附件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

  附件三:《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四:《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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